12月1日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海南将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并统筹“油、路、车”三个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建立健全海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为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提出,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
海南常年温度较高,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规定》明确了燃料等产品质量及汽油蒸气压指标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用燃料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在用车监管方面,《规定》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城市公交、道路运输、出租车、港口等重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此外,《规定》中提出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对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免于进行排放定期检验。
还明确排放检验机构和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开展检验、维修活动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使用替代车辆受检、篡改车辆和检验数据、擅自终止检验、擅自改动检验和监管系统的硬件或者软件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