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轿车被他人侵占,身患重病的高某遂与丈夫李某一同将海南某咨询公司、王某甲、王某乙诉至法院,控诉其犯侵占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刑事自诉案件,不仅为重病自诉人追回4万元赔偿款,还化解了双方多年矛盾,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6月1日,自诉人高某、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被告单位海南某咨询公司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侵占其价值5.5万元的小轿车,要求法院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车辆损失等相关费用共计8.8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高某、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裁定不予受理。一审宣判后,高某、李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依法可以裁定予以维持,或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但考虑到高某患有严重疾病,急需资金治病,且目前经济拮据,追回经济损失的心情迫切,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举证证明犯罪事实,不仅费时耗力,还可能因为举证不力而无法实现诉求。
合议庭了解到该案已经过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耗时1年多,若简单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审理,自诉人大概率会因此对法院程序来回空转表示不满。鉴于该案涉案金额不大,且有证据表明对方存在过错,应当有较大的调解空间。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后,合议庭决定下功夫对该案进行调解,不到审限最后1天绝不放弃。
经多次组织双方当面调解、单独规劝,通过释之以法、晓之以理,促使双方在案件审限届满前1天自愿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海南某咨询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同意共同赔偿高某、李某4万元,并当场转账支付履行完毕,高某、李某自愿撤回上诉并放弃对海南某咨询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刑事部分的指控,合议庭依法制作刑事调解书。至此,该案件在合议庭的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