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擅自注销公司  当事人被法院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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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恶意注销公司登记的当事人,开出万元“罚单”,有力震慑和打击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四川某公司与赵某等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向赵某支付劳务款18.83万余元。四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四川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案件未审结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且未如实告知一审法院公司注销情况,导致一审法院未查清该公司的主体存在情况,即判决主体身份已不存在的四川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海南二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经查,四川某公司的股东及负责人吴某,在存在诉讼案件未审结、其是否承担付款责任、是否还存在债务未清理都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擅自注销公司,且不向法院如实陈述该事实,导致一审法院认定诉讼主体身份错误,案件被发回重审,程序空转,是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不诚信行为。
    海南二中院依法对四川某公司股东及负责人吴某罚款1万元,限期缴纳。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吴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此案主审法官介绍,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耍小聪明”“玩小把戏”,不诚信诉讼会不同程度妨碍诉讼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主体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和恪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严格依照《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的内容,履行诚实信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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