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强化产品质量监管 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相关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 点击: 收藏

       2024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和相关产品及非法改装行为,于近日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儋州那大某强电动车行加装、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儋州那大某强电动车行加装、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6000元。

案例二:儋州那大陈某电动车行加装、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案。儋州那大陈某电动车行加装、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6000元。

案例三:海南永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海南永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九号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九号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4800元。

案例四:儋州那大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儋州那大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167.5元;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3535元。

案例五:儋州那大某顺摩托车配件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案。儋州那大某顺摩托车配件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狼先生电动车充电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1月3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狼先生电动车充电器”1个;2、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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