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4年,该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共立案450宗,结案449宗,罚没款872.54万元,并对6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儋州那大某文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儋州那大某文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4无汞碱性电池7号”705个,“南孚®聚能环4无汞碱性电池5号”1609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11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南孚®聚能环4无汞碱性电池7号”705个、“南孚®聚能环4无汞碱性电池5号”1609个;2.没收违法所得60.2元;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3600元。
二、洋浦新英湾某超市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洋浦新英湾某超市未按照约定提供“11枝红玫瑰白色满天星费列罗巧克力礼盒”,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3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350元。
三、海南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海南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九号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九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311083383)1辆;2.罚款4800元。
四、海南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儋州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五、韦某某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韦某某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907袋;2.罚款8.5万元。
六、儋州那大某水产品摊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儋州那大某水产品摊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2.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