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就开展2022年鼓励淘汰老旧汽车综合奖励申报工作印发通知。根据通知,满足淘汰老旧汽车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领8000元奖励资金。
通知明确,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在我省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
此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新购新能源汽车为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购新能源汽车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新车购买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在2023年1月16日(含)前,且早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开具时间,按照购买新车——登记上牌——报废老旧汽车——开具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奖励申报的顺序办理,所有申报手续在2023年1月31日(含)之前完成;报废的汽车须是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的各类汽车);申请人在我省名下登记车辆应当符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满足淘汰老旧汽车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领8000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奖励。
符合奖励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申报,申报时间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含)止,原则上不受理超过申报时间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