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镇生育保险待遇衔接9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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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省社保医保部门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衔接自9月1日开始,涵盖补缴、报销等规定。
 
据了解,我省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规定,外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两项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一是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进行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补缴月数计算为缴费月数。
 
二是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基金以是否缴满6个月为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待遇标准的30%享受。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以上,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医疗费用足额享受。
 
省社保医保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当月或次月到账的均视为正常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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