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住房公积提取业务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租房提取办理条件
(一)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时需逐月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调整为“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前已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
(二)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调整为“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或取得有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调整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的办理时限及额度标准
(一)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调整为“自支付购买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
(二)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额度标准“不超过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额度(职工已按原政策提取的,在符合现有条件申请提取时,应扣减原提取额度)”。
三、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收款账户的选择
将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收款账户“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调整为“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也可转至职工自行选择的本人名下的一类银行卡收款账户(死亡提取及约提代付类业务除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便函239(归函))、《关于规范拆迁安置房提取材料要件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3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款项转账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政策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及调整内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提取业务管理工作,提升缴存职工的满意度,我局就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收款账户等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二、租房提取业务有何调整,对职工有何影响。
此次调整放宽了租房提取业务的两个申请条件:
一是放宽了租房提取业务对缴存连续性的时间要求,调整后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满足缴存连续性的时间要求。
二是增加了将已取得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缴存职工纳入租房提取的保障范围,即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具有合法权属或取得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均可符合租房提取的业务条件。
三、调整租房提取业务条件后,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符合哪些条件。
调整后,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一)职工已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或取得有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四、调整后,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可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查询到房产或租赁备案信息的,由职工填写租房信息申请办理,无需提供纸质业务材料;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查询到房产或租赁备案信息的,还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自建房规划或施工许可、购房合同/协议、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等材料之一。
(二)正常缴存职工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租房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已停缴职工无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
五、租房提取业务调整后,租房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有何变动。
此次调整不涉及提取额度及方式的变动,提取额度及提取方式按原规定办理。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业务有何调整。
此次主要调整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及提取额度标准:一是职工自支付购买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二是所提取额度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额度。
七、调整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规定后,职工办理该业务需符合哪些条件。
调整后,职工拆迁安置房采取旧房置换新房需补交购房差价款,且职工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支付购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八、调整后,职工办理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与购买住房协议分开签订的,需一并提供购买住房协议。
(二)有效付款凭证(一年内)。
(三)拆迁安置房准购名单,由直属局获取并进行核验,必要时职工应配合提供。
九、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的职工,在调整前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调整后如何计算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额度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额度。
需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家庭已按原政策提取的,在符合现有条件申请提取时,应扣减原提取额度。二是拆迁安置协议与购买住房协议分开签订的,所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的总价扣减被拆迁住房价值的差额。
十、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款项的收款账户有何规定。
调整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取的款项可默认转至职工社保卡账户或转至职工自行填写本人名下的一类银行卡收款账户(死亡提取及约提代付类业务除外)。
十一、此次调整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提取业务有何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的提取业务规定参照缴存职工规定办理。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