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22》多次提到海南自贸港

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编辑:郑巍 柳雨兰 点击: 收藏

日前,商务部发布 《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22》,全面分析和展示2021年中国外商投资发展情况。

《报告》中多次提及海南自贸港,并就“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专属准入管理措施”及“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两点进行详细说明。


 
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
 
专属准入管理措施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1年2月1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9号)开始实施,2021年7月商务部又公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商务部令2021年第3号),并于8月26日开始施行,这是中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公布的第一张负面清单,明确列出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方面,与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比,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服务业、采矿业领域实现了进一步开放。如在服务业领域,放宽了增值电信业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资企业深入参与相关服务领域经营。在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方面,开放程度超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签署自贸协定时所作的承诺,有利于外资企业、境外个人参与海南服务业。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服务贸易160个分部门中的100个部门做出开放承诺,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则在120个部门做出了开放承诺。其中,70个部门的开放承诺高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水平40多个部门首次做出了开放承诺,如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经过资格认定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之后开展市场调查,取消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具备两年专业工作经验的限制等。同时,开放水平也超过了中国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虽然都是对境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的特别管理措施,但二者在定位和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4种提供模式中,商业存在属于投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等3种模式统称为跨境服务贸易。商业存在模式的服务提供纳入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则列出了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移动模式等3种模式向海南自贸港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清单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境内外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

 
 

 

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2021年4月19日,商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共出台28项具体政策措施。

其中,货物贸易方面,在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区域,对原油、成品油、机电和食糖等货物提出有针对性的放宽限制安排。在服务贸易方面,提出支持境外机构在海南办理涉外会展、探索取消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等创新举措,支持跨境服务贸易发展。

同时,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1年3月1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系列措施,推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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