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依法严惩这15种违反疫情防控行为

来源: 海南日报客户端 作者:黄燕 点击: 收藏

12月9日

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
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通知》
(下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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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海南省将压实“四方责任”,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对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的个人、单位、部门和属地政府,视情况启动问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通知》公布了纳入惩处的违反疫情防控行为。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出入小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的人群。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殴打、侮辱、威胁医务人员及服务保障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0.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11.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中,不严格按规定对特定人群及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属地责任部门,与拒不配合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对属地责任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对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4.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5.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

 
 

海南省发布《通知》

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

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

 
12月9日,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为吸取四川成都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人员未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教训,海南省将压实“四方责任”,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
 
以下是《通知》内容:
 
一、压实属地责任,属地政府负总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全面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一)健全平急一体化指挥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县指挥机制建设,24小时值守,做到组织不变、人员在岗、管理运行高效,始终保持激活状态。
 
(二)进一步完善协查机制。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区域协查专班,充实工作力量,通信、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合署办公。综合利用多部门信息,精准判定风险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形式,快速完成排查,并按照风险等级分类采取发送短信、赋码、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管控措施,确保每名风险人员排查、检测、健康监测或隔离措施到位。紧急情况下的属地疫情号码最新位置、活动轨迹、短信发送等数据支撑需求,由各市县区域协查联络员直接对接省区域协查专班提供支撑。在协查过程中,各市县要落实“全省一盘棋”的工作思想,任务下达的第一个市县实行“首接负责制”,即在落实管控措施的同时,及时开展全流程的核查工作,其间发现关联人员转移至省内其他市县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市县,并主动对后续管控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相关市县接到推送的协查任务后,应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并将风险人员管控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任务来源市县。
 
(三)健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建立“三级包保”制度,实行县(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行政村(社区)、行政村(社区)干部包户。建立“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管理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前摸清社区人员底数,做好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转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准备。
 
(四)充分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采取网格化方式规划设置发热门诊,确保各地各县(区)均有发热门诊,引导有发热等症状患者在本县(区)就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强化医务人员风险意识,提高新冠肺炎早期识别能力。对发热门诊患者全部进行新冠病毒核酸、血常规检测,切实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
 
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本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管
 
(一)各行业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增强防控措施针对性。要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于疫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
 
(三)从严从紧从实落实社会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交通部门要牵头督促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重点场所,严格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查验行程轨迹等管理措施。商务部门要牵头督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落实入场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公共区域消毒等措施,要加强场所内人员密度控制,提倡自助购物结算,减少等待排队时间。旅文部门要牵头督促网吧、酒店、图书馆、博物馆等密闭性公共场所,控制入场人流量,影剧院要隔座就坐,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定期通风和严格消毒措施。酒店要认真落实实名登记、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定期消毒、“一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严格餐具消毒,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推荐使用公筷公勺,提醒就餐人员保持距离。卫健药监部门要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药店退烧药、感冒药的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积极落实重点人群排查上报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所有发热门诊(诊室)必须坚持使用海南省新冠肺炎健康服务系统。
 
三、压实单位责任,落实其主体责任主动防控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落实主体责任。
 
(一)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做到有疫情防控方案、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要在本单位建立自查机制,及时发现防控工作任务和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二)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落实本单位人员出入管理、个人防护、测温扫码、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要加强外出返岛员工的管理,禁止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参加培训、会议、聚会等活动,监督返岛人员进行个人防护、健康申报、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要督促本单位人员及家属积极接种疫苗,尽快形成免疫屏障。
 
(三)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各单位要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多形式、多载体、多渠道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单位所属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四、压实个人责任,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和主动申报
 
所有人都应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群众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
 
(一)强化防护意识。严格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出行,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保持“1米线”安全社交距离、用公筷公勺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二)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就近前往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如实告知流行病学史,配合完成核酸检测,途中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落实防控责任。出入公共场所,要配合做好佩戴口罩、测温、验码、“1米线”等防控措施。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涉疫区旅居史和接触史情况主动向社区(村)、单位及时申报,并配合相关机构做好排查、集中隔离、居家观察、核酸检测等工作。对拒不配合防疫要求、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对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的个人、单位、部门和属地政府,视情况启动问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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