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的通知》(中发〔2022〕8号)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助推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购买二手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属首次申请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
二、放宽贷款期限
购买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布之日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前台人员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定。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购买二手房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保障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根据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的通知》(中发〔2022〕8号)要求,印发通知调整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二手房有关政策,落实中央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政策导向。
二、购买二手房的认定标准
(一)“购买二手房”是指个人或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为二手房。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以申请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登记或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信息为准。
三、放宽贷款期限的认定标准
购买二手房放宽贷款期限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或职工家庭。
《通知》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