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细化矿山生态修复具体措施,规范矿山生态修复要求、验收和管护责任等。
此前,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存在修复主体责任不实、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修复效果出现偏差时难以修正等问题。为了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定》。经2024年5月30日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8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该《规定》。这是儋州自2023年3月13日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规定》确定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灭失或者难以确定的,或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规定》细化矿山生态修复措施。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土壤损毁、植被破坏和尾矿污染等问题,综合国家现行矿山生态修复的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五大类具体的修复措施,并要求修复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治理和修复活动。
《规定》明确历史遗留矿山可采取自然恢复、工程治理、转型利用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支持因地制宜,将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
《规定》的制定先后经过了立项论证、草案起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听取相关群体意见、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为我市接下来其他立法项目树立了标杆。该《规定》实施后,市资规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针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护责任、借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等违法行为,将联合生态、水务、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