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肥店女员工王某某,趁工作之便多次盗窃雇主钱财,被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经市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雇主经营的某化肥店工作期间,多次(7次以上)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雇主存放在桌子抽屉里的现金盗走,并将得款全部花光。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