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增强诚信守法意识 规范市场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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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 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诚信守法意识,切实规范市场服务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助力儋洋高质量发展。

一、儋州大成博海文体服务社无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草制品案

       2024年7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大成博海文体服务社检查时,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为“中崋香烟”“泰山(望岳)”“雲烟”“囍”“白沙烟”“利群”“猴王”的烟草制品共6.9条。经查明,“中崋香烟”“囍”“白沙烟”“利群”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5元;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2.5条;3.罚款1246元。罚没款共计1303.5元。

二、儋州那大某顺摩托车配件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案

       儋州那大某顺摩托车配件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狼先生电动车充电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1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狼先生电动车充电器”1个;2.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45元。

三、儋州那大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儋州那大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10422371110784,型号:TDT832Z)1辆;2.没收违法所得167.5元;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353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7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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