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宾馆酒店等场所提供客用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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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为规范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宾馆酒店等场所提供客用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告知书。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一)查验

1.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供货者是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查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查验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或下载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国产牙膏查询:https://hzpba.nmpa.gov.cn/ygcx/;进口牙膏查询:https://hzpba.nmpa.gov.cn/jkcx/);

3.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如果是进口化妆品的,还需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可以采取书面或电子记录的形式,内容包括:所购化妆品名称、注册(备案)信息、生产批号、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可追溯,不能随意编造、篡改。

(三)索证索票

购进化妆品时应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凭证上应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销售单位名称等,确保对所购进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进行溯源。

以上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产品标签必须符合要求

经营主体提供客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应具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不得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

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化妆品;应当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变质或者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下架,不得继续经营使用。
 

四、不得分装洗护类化妆品

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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