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落叶 等农林废弃物的通告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的工作通知》(琼府办〔2019〕3 号) 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九项措施的通知》(儋府〔2022〕25 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禁止焚烧秸秆落叶等农林废弃物。现通告如下:
一、儋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遵守禁烧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
二、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禁烧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实行镇领导包村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将秸秆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建立起“无死角” “全天候”的宣传组织动员和巡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禁止露天焚烧及向江河沟渠中抛丢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农林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共同保护大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