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排查和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类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层及以上房屋、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等重点房屋,尤其是开办托儿所、幼儿园、酒店、宾馆、茶楼等用于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凡是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凡是影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清空场所、撤离人员,经科学评估鉴定后分类处置。
二、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如实提供建房、经营等证明资料,如实报告是否存在改变房屋结构行为并配合入户核查和后期整治工作。
三、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应积极主动排查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从事经营活动、人员较为密集的自建房,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报告,并如实填写自建房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各村(社区)委会及时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上报镇政府。
四、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边排查、边整治的要求,积极主动、分类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停止出租(租住、借住)和经营(自行经营或租与他人经营)活动,清空租借户和经营场所,务必于5月31日前彻底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后第一时间停止经营活动,划定风险区域,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未及时分类处置、消除隐患,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追究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责任。
五、专项行动期间,将对主动申报和自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自建房屋(含仍有租、借、经营情形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欢迎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如实上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或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等行为。
举报电话:0898-235882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儋州市那大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