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阐述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免税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条件
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自用。
权威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2025年前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
2021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免税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022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新增列过山车等8项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并将政策适用主体扩大至事业单位。
二、适用的自用生产设备有哪些?
①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的生产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本政策所称生产设备,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有什么规定?
“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应用案例
案例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企业需要进口一台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假设不在负面清单商品范围内,商品8位税号:8426.19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进口综合税率约24.3%)用于企业自用,假设完税价格为9000万人民币,企业需缴纳进口税款为:9000万元×24.3%=2187万元。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企业需缴纳进口税款为:0元。